2010年6月18日23時46分許,位于義烏市某廠發生火災,火災燒毀貨物、機器、房屋等,無人員傷亡。該起火災的起火部位位于四層車間內,起火點位于四層車間內靠西邊南側第二根柱子的東面,該起火災原因不明。(可以排除縱火)
該建筑四層為被告租用,火災事故發生后,造成原告該廠房主體結構受損,造成經濟損失,故上訴至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。
鑒定要求:對因本案所涉火災所造成的廠房主體結構的安全是否存在影響程度(是否屬于危房,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進行鑒定)。我公司受法院委托對該工程進行司法鑒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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